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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实施前瞻系列3:资金监管实操解析

发布时间:2025-09-22 浏览:103 次

将于9月15日起施行的《住房租赁条例》,被业内视作住房租赁市场的”基本法”,首次在国家层面对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作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对转租型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事转租业务的个人而言,资金监管制度不仅是一道“硬约束”,更是防范行业风险、保护租客和房东利益的关键屏障。

本文将结合国家层面规定与地方实操差异,全面解析资金监管的政策逻辑、地方落地模式以及企业合规要点。


为什么要强调资金监管?

近几年,住房租赁市场频繁爆出“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风险案例。部分企业通过一次性收取半年甚至一年的租金,却只按月支付给业主,形成巨大的资金池。一旦经营不善,便会出现“跑路潮”,租户和房东权益都遭受严重损失。此外,一些无良企业恶意克扣押金,租客维权困难,社会反响强烈。

监管目的

● 杜绝资金挪用:租金、押金必须进入监管账户,防止企业“拆东墙补西墙”。

● 保障承租人权益:押金专款专用,到期必须原路退还;租金逐月划转,避免大额资金空转。

●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公示和透明,提升租赁企业的合规成本和社会信用。



国家层面的统一要求

《住房租赁条例》在资金监管方面提出了几项硬性规定:

1、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第十九条)

- 转租型住房租赁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

- 必须将账户信息通过住房租赁平台或经营场所向社会公示;

- 所有租金、押金收支均需通过该账户办理。

2. 自然人也需纳入(第二十条)

- 自然人如果转租他人住房并达到一定规模,也需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不能再以“个人房东”名义规避。

3. 罚则严格(第四十三条)

- 未设立监管账户或未通过监管账户办理收支的,最高可罚 50万元。

- 这是条例中涉及金额最高的罚款条款,足见其监管力度。

4. 后续配套办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资金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范围、划转方式、业务规模标准。



重点城市实操差异

目前,各地在资金监管的执行口径上仍存在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资金范围、划转机制、公示渠道三个方面。

1、 北京:最严格的全额监管

* 监管范围:全部押金必须纳入监管,单次收取超过3个月租金的部分也需纳入。

* 划转机制:退租时押金必须原路退还至承租人账户;租金按月划转。

* 公示渠道:市住建委官网、区住建门户网站、企业经营场所。

特点:全国最严,企业违规最高罚款30万元(条例实施后,后上限已提升至50万元)。

2、上海:制度细化与平台对接

* 监管范围:押金超1个月、租金超3个月的部分纳入监管。

* 划转机制:押金必须退还至承租人账户;租金逐月划转。

* 公示渠道: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经营场所。

特点:强调与“住房租赁网签平台”联网,监管闭环。

3、武汉:强调双层监管

* 监管范围:押金超1个月、租金超3个月的部分纳入监管。

* 划转机制:同样要求租金逐月划转,押金到期返还。

* 公示渠道: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企业经营场所。

特点:政府与银行双重审核,强化监督链条。

4.  郑州:北京模式的延伸

* 监管范围:全部押金必须监管,单次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也需纳入。

* 划转机制:与北京类似,强调“原路退还+按月划转”。

* 公示渠道:住房租赁平台、企业经营场所。

特点:全额押金监管,口径接近北京。

5. 深圳:实名制与替代机制

- 监管范围:押金超1个月或租金超3个月部分必须纳入监管;企业可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部分监管资金。

- 划转机制:租金按月划转至企业账户;押金须在合同到期或解约时原路退还承租人。

公示渠道:“i深圳”平台及企业经营场所,社会公众可在线查询。

特点:引入“银行保函”机制,既确保资金安全,也为企业留有一定灵活性;同时与信用惩戒挂钩,违规将暂停网签和房源发布。

表 5城租赁住房资金监管情况

制表:ICCRA

对企业和个人的实操建议

1. 转租型住房租赁企业

* 立即自查:是否已设立监管账户,是否公示账户信息。

* 全面纳管:押金必须全额监管;租金超额部分必须纳入。

* 建立内控:内部财务必须通过监管账户走账,禁止“体外循环”。

2. 个人房东(转租业务)

* 关注规模阈值:一旦达到条例规定的规模(具体标准待监管办法明确),必须开设监管账户。

* 建立台账:记录收取租金、押金情况,避免违规。

3. 全国布局的住房租赁企业

* 统一红线:采用“最高标准”,即:押金全额纳入、租金逐月划转。

* 合规对照表:建立城市差异化合规台账,把“北京全额监管”“上海平台对接”“武汉双层监管”等差异写入内部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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