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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以案说法】把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成卫生间,合肥一小区业主被罚

发布时间:2024-10-25 浏览:228 次

引言

为引导租赁双方依法依规表达利益诉求,创建和谐稳定的租赁关系,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普法专栏推出“以案说法”系列专题,旨在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分析案情、讲清道理,深层剖析租赁关系背后蕴含的法律知识,帮助广大承租人和住房租赁机构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3日,合肥市蜀山区查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处理苏某涉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案的函》及案件移送相关材料。来函反映,杏花**城北楼3栋***室房屋产权人苏某将房屋对外出租,并在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增设了卫生间。

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18日,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苏某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增设的卫生间(含淋浴、马桶等附属设施);

2、将厨房恢复原功能,不得继续出租供人员居住。

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拆除增设卫生间的整改要求。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处理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物业管理区域,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规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装修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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