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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用途

发布时间:2024-10-08 浏览:230 次

9月23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 深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我省将深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用途,加快建设具有安徽特色的宜居韧性智慧现代化城市。

注重保护传统特色风貌

城市更新中应注重保护传统特色风貌,不得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得随意拉直或拓宽道路,不得修大马路、建大广场,建筑高度不得突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高要求。

以保护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山水格局和优化布局为导向,在符合城市更新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规划建筑量跨更新单元(片区)统筹及异地等价值转移的政策和机制。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因历史风貌保护等原因,在老旧房屋改造提升项目地块内难以增加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或为城市更新项目额外提供公共绿地、广场的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同一项目实施主体的各类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按照资金统筹平衡的原则,实行异地建筑容积率转移,实现整体平衡。在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存量建筑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换用途。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商业与服务业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工业以及仓储类建筑可以转换为其他用途。

城市更新鼓励引入社会资本

《措施》提出,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可经营、可出售、可出租的更新项目或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ABS)、投资人+EPCO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优先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更新资源产权所属单位或居民出资自主进行更新改造,共享更新收益。对单一地块、项目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发展跨区域平衡、多项目捆绑平衡、近远期平衡、建设运营平衡等模式,合理搭配,统筹更新单元(片区)内资源配置和产出效益。

鼓励省属企业、属地国有企业牵头发起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吸纳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及民间等社会资本,搭建母子基金架构。鼓励各地依法发行企业债券、争取专项贷款,设立“城品活力贷”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加大金融支持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住房租赁经营力度。开展“政银企”合作交流活动,推介城市更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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