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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以案说法”】承租人引发火灾波及邻里,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4-04-17 浏览:664 次

为引导租赁双方依法依规表达利益诉求,创建和谐稳定的租赁关系,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普法专栏推出“以案说法”系列专题,旨在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分析案情、讲清道理,深层剖析租赁关系背后蕴含的法律知识,帮助广大承租人和住房租赁机构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租客王女士在出租屋内点香薰蜡烛,不慎引燃布艺沙发酿成火灾。火灾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波及公共区域,造成公共过道地砖、墙面、吊顶以及电梯、门禁系统等损坏。为尽快恢复生活秩序,物业公司先行垫款对公共区域设施进行修复,事后物业公司迟迟未收到赔偿款,遂将租客王女士与房东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租客赔偿垫付的13万余元费用,房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租客王女士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失火楼层公共区域受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消防救援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判令王女士向物业公司赔偿10万元。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责任划分方面,火灾系王女士过失引发,故王女士应当承担责任,吴先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来看,不存在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故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并无依据。在损失金额认定方面,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真实情况不相符,如修理费发票中包含与火灾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损失等,对此类损失法院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依据消防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认定物业公司实际损失并无不当,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意见

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承租人应该按照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按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则属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理使用房屋还包括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动或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侵权人不承担赔偿,应及时通过司法程序确定损失及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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