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租赁期间房子被卖,租户加装的门窗能要回吗?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周某租赁李某的三间商铺用于经营超市,期间因经营需要并经李某同意,周某安装钢化玻璃门两扇、玻璃窗一面。 2020年4月1日,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李某将该商铺出售给张某并保证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张某付清全部房款后,李某按约定交付了该房屋,后周某继续租赁该商铺。 2022年12月28日,租赁到期后周某不再续租,要求带走两扇玻璃门和一面玻璃窗。 张某认为买房时玻璃门窗已存在,没有任何人告知玻璃门窗系周某安装,且周某明知房屋买卖已有2年,租赁期间一直未曾提过或告知过玻璃门窗的事情,遂拒绝返还,周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河南省封丘县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周某租赁李某的房屋时加装了案涉玻璃门两扇、玻璃窗一面后,李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张某,但其并未告知张某案涉玻璃门窗系他人所有,且在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明确载明:李某保证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现张某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及玻璃门窗并已向李某支付了房屋价款。 综上可知:张某在受让房屋时并不知道玻璃门窗系周某安装,受让时系善意人且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占有案涉房屋玻璃门窗,已实际取得案涉玻璃门窗的所有权,故对于周某要求张某返还案涉玻璃门窗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周某诉请,判决后法官提醒周某,可依法向李某另行主张损失赔偿,双方服判息诉。 三、法官提醒
本案再次提醒大家:在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一定要确保自己享有物品处分权。如属于他人的物品,需要征得所有权人同意且要向买受人如实告知,买受人在购买前也要仔细了解物品详情,确保产权明确方可进行购买,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