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改造房屋造成损失,由谁来担责?
又到一年毕业季,很多年轻人都要完成从学生到职场新人的身份转换,而其中重要一环就是租房,“安居”才能“乐业”。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典型案例——改造房屋造成损失,由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房东将其房屋出租给小D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然而那一日,涉案房屋内厨房水表左边的阀门突然坏掉,漏水不仅将屋内的物品损坏,地板亦被水浸泡,还导致楼下住户家部分物品及墙面损坏。当天,小D就通过微信告知房东水阀崩开及漏水情况。几天后,小D就从租赁房屋搬离,搬走时地板鼓起,后未在租赁房屋居住。 审理过程中,房东表示涉案房屋厨房水表左边的阀门系小D自行安装,其并不知情,小D却说,租赁房屋后感觉使用不舒服,故要求房东安装阀门,阀门现已使用二年。 小D提交了与房东的通话录音,小D在录音中向房东解释搬离的原因,并就与楼下住户沟通事宜进行了协商。房东也提交了一份录音,录音中小D主张漏水是物业水压不稳造成的,与自己安装阀门无关,房东主张漏水原因与房东无关。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且小D在未告知房东的情况下,偷偷搬离,房东故将小D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因私自改造导致跑水的全部责任。 法院裁判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房东与小D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双方对厨房水表左边阀门崩开漏水导致屋内物品及楼下住户物品损坏的事实无争议,但对于厨房阀门系出租人或承租人安装存在争议。 对此,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房东提供的其与小D的通话录音中,房东多次提到小D居住期间对厨房水阀进行改造并因此造成漏水事故发生,小D未否认改造水阀的事实,且主张漏水事故发生原因系物业供水水压不稳造成,与水阀改造无关。 小D在庭审中亦表示,自己以使用不舒服为由想安装水阀,能够显示其承租期间有安装改造水阀的需求,但并未充分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房东对安装水阀进行沟通,以及告知房东其对水阀改造的过程,亦未合理解释小D在录音中未对房东主张其自行改造厨房阀门明确提出异议的原因。在涉案房屋长期在小D居住使用下,房东所称小D自行安装改造厨房阀门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据此,小D在承租期间对厨房水阀进行自行改造,因水阀崩开导致漏水,故其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房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出租方,未在房屋出租期间及时发现并制止小D自行安装改造厨房阀门的行为,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的义务,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确认小D应赔偿房东合理损失的70%。双方在三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装饰装修,及时沟通。在房屋居住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因为生活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一定改造,取得出租人同意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对承租人自身的保护。所以,大家在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一定要与房东进行沟通,协商一致,且要满足物业的相关要求,并对改造前后的房屋状态及改造过程进行存证。必要时,应请物业相关工作人员及房东到场见证。同时,在发生纠纷后,应主动积极地解决问题,不能采取一搬了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