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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3 浏览:1725 次

 

各区(开发区)住建局(建发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房源信息网络发布平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合房〔2019〕75)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为专项检查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方式

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机构、开展存量房房源网络信息发布的网络信息发布机构。采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房源信息发布平台自查,各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座谈、查看资料、现场检查、网上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从业主体登记

全面落实从业主体实名认证登记、统一编号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机构开业前应当推送开业报告进行执业登记,从业人员经过执业培训考试并实名认证登记、统一编号,纳入房地产中介(租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落实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房地产经纪从业机构常驻办证员备案登记常态化更新机制。

(二)从业信息公示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纪人证书及从业人员实名认证备案信息,交易业务流程、合同的示范文本和存量房交易风险提示、资金监管方式、投诉电话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明码标价

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对应,不得混合标价、含糊标准和捆绑收费;提供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另行签订服务合同。

(四)经纪业务承接

依法诚信规范承接业务、发布房源信息,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提醒广大市民可能存在的存量房交易风险。

(五)规范经纪行为

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诚信服务守法经营,无隐瞒真实信息、虚构房源、伪造或协助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在服务大厅内招揽业务;不得以违法手段招揽业务,不当使用委托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房源发布委托

房源信息发布机构不发布未经委托、未经实名认证登记的机构和人员推送的房源信息,不向未办理认证登记或严重失信机构及从业人员开通房源信息发布端口;在平台主页面显要位置同步展示房源发布机构和人员的实名认证编码。

(七)房源核验管理

房源信息发布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申请获取房源核验码,保证依法可售(可租)、真实委托、真实状况;主动规范房源核验信息展示,加强房源核验码的信息维护,保证核验码的状态与出售(出租)房源一致性。

(八)规范房源发布

严格落实出售(出租)房源发布规则,在监管平台、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源信息发布平台对挂牌房源的房源核验码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验,合理设置挂牌期限,及时撤除超期房源信息。

(九)交易合同签订

落实从业规范执业要求,不得拒绝、阻碍客户使用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落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落实存量房买卖纪纪合同经纪人签名且加盖机构印章制度,及时办理存量房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十)加强信息保护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买卖、传输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7月7日—7月20日  从业机构开展自查

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机构(加盟品牌所属机构),按照文件要求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经营行为自查表》;

房源信息发布机构依照合作协议对相关机构及其委托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房源信息发布机构及房源核验自查表》。

第二阶段:7月21日—8月3日  网上抽查和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网上抽查的方式,对发布我市市区范围内的房源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不指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划定区域、不定时间的形式,开展网络平台房源信息抽查;各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开展座谈、查看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对从业主体人员管理、信息公示、核验房源、网签备案、诚信经营等行为进行检查。各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请于7月12日前将专项检查联系人员名单报市房产局租赁处。

第三阶段:8月4日—8月20日  整改落实

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机构和房源信息发布机构,请将自查表和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整改情况,纸质材料加盖印章集中报送至合肥市宿州路252号501室租赁处。

四、相关要求

各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机构、房源信息发布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规范经营自查,按时报送自查材料,及时整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逾期未进行自查并报送资料或在自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捏造等不良行为,将采取给予行业管理信用扣分,限制发布房源信息,通报并发布风险提示,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等措施。

各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视情节实施约谈企业法人、暂停网签、信用扣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

附件:1.租赁机构经营行为自查表点击下载附件)

           2.房源信息发布机构及房源核验自查表(点击下载附件)

           3.房地产经纪行为专项检查联系人员统计表

市房产局联系人:胡海燕  联系电话:62610853

市自规局联系人:凌   琳 联系电话:62778693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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