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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6 浏览:1369 次

各会员单位:

《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31日经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
2023年4月6日



附件:

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管理,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宣传贯彻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会员企业搭建交流平台,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不断提高协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凡有加入协会意愿,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并能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住房租赁业务相关单位,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 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理事会(入会考察团)考察通过;

(三) 发送入会通知书;

(四) 缴纳会费;

(五) 由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或予以除名: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合肥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D级的;

(三)发生重大负面舆情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四)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声誉,被协会除名不满三年的;

(五)企业法人或实控人负有刑事责任的;

(六)企业法人或实控人为共产党员或其他各民主党派成员,受本党党内重大处分者;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协会认为不宜入会或应予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证(牌)。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将取消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 会员类别

第九条 协会会员企业分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四个类别,均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

1.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的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3.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获得协会服务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基本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和交办的工作;

3.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 除以上基本权利和义务外,根据不同会员类别同时享有以下特别权利及义务。

(一)会长单位

1.会长单位由理事会提名,授权协会秘书处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2.会长单位提名条件: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注册时间5年以上,在本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多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或官方媒体肯定及表彰,有意愿为协会及我市住房租赁行业发展贡献力量的企业;

3.颁发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会长单位牌匾,任命企业负责人担任协会会长职务。

4.权利及义务

(1)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会经费进行审批;

(2)主持、领导协会主导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起草制订;

(3)优先接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国内外行业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4)优先推荐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协会专家委员会评选 ,通过后颁发相应证书,并由协会推荐作为行业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

(5)优先获得协会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专家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的资格;

(6)积极为协会及行业发展提供各项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每年2次以上交流培训场地及师资支持、日常宣传策划渠道支持、筹备组织各类大型活动人员及物料资源支持、其他紧急突发事项支持等。

5.会费标准: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6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

1.副会长单位由会长、秘书长提名,经入会考察团实地考察后向会长办公会提交调研情况,经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2.副会长单位申请条件: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经营规模1000套/间及以上,注册时间3年以上,在我市住房租赁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业务经营发展态势健康良好。上下游产业供应链企业以及对行业支持贡献力度较大、市场地位突出的企业部分条件可适当放宽;

3.颁发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副会长单位牌匾,任命企业负责人担任协会副会长职务。

4.权利及义务

(1)优先参与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主导和组织的行业发展规划等事务,通过申报提案,制订决策等方式推动行业发展;

(2)优先参与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起草制订,经协会批准可代表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参加各类行业活动;

(3)优先获得行业最新政策信息以及协会推荐或邀请各类宣传报道的机会;

(4)优先推荐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专家委员会评选,通过后颁发相应证书,并由协会推荐作为行业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

(5)多方面为协会及行业发展提供各项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交流培训场地及师资支持、日常宣传策划渠道支持、筹备组织各类大型论坛峰会人员及物料资源支持、其他紧急突发事项支持等;

5.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3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

1.理事单位由企业申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名,入会考察团实地考察后向会长办公会提交调研情况,经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2.理事单位申请条件: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经营规模500套/间及以上,注册时间2年及以上,在我市住房租赁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日常企业内部管理及业务经营发展态势健康良好。上下游产业供应链企业以及其他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部分条件可适当放宽;

3.颁发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理事单位牌匾。

4.权利与义务

(1)由协会推荐参加各类行业活动并参与奖项评选;

(2)通过协会优先表达企业诉求,反映市场问题,整合行业资源,推动行业发展;

(3)推荐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专家委员会评选;

(4)优先获知行业最新政策信息,并有机会参与协会推荐或邀请的各类宣传报道;

(5)为协会及行业发展提供各项资源支持,如真实提交各类数据资料,积极反馈市场经营现状,参与各类会议活动等。

5.会费标准: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4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

1.会员单位由企业申请,入会考察团实地考察后向会长办公会提交调研情况,经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2.会员单位申请条件: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均需体现“住房租赁”相关字样,日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无大规模网络舆情及投诉上访。上下游产业供应链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3.颁发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会员单位牌匾。

4.权利和义务:

(1)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先报名权;

(2)申请在协会官网、公众号登载企业简介,对企业经营亮点进行宣传;

(3)获知并咨询行业最新政策信息;

(4)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并真实反馈各类数据资料,为协会及行业发展提供助力。

5.会费标准: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所有会员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协会所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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