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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租客违约,如何确定租赁合同解除时间?

发布时间:2022-11-01 浏览:512 次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承租人拒交租金并拒绝返还房屋,出租人未经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等,该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宣判《民法典》实施以来一例涉及合同解除程序的案件。

01案件详情

2020年5月30日,陈某(出租方,甲方)与吴某(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房屋合同书》一份,约定将坐落于三信家园5号楼某室房屋出租给吴某,并对租金、租赁期限、违约条款进行约定。

后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2021年1月6日陈某诉至本院。陈某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吴某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书》,并支付相应租金及电费等。庭审期间,陈某变更请求为确认双方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合同已解除。

02法院审理


陈某与吴某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陈某已依约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吴某使用,但吴某自2020年11月1日起未再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3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因吴某于2021年1月26日签收了起诉状副本,故现陈某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解除本院予以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的前述规定依法确认双方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书》于2021年1月26日解除。据此,城厢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陈某与吴某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书》于2021年1月26日解除,并判令吴某支付相应的租金及水电公摊费合计6960.4元等。

03法官说法

在《民法典》实施前对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方式及合同解除时间并未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决合同解除,但并未判决确认解除的时间,而合同解除的时间实践中一般确认为判决书生效之日。但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并明确了以该方式解除合同时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即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其与吴某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吴某邮寄了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吴某于2021年1月26日签收了应诉材料,故本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讼争合同于2021年1月26日解除,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来源:城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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