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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浏览:648 次

各有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才:

《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31日经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申请表见官网-办事指南-材料下载)


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

2022年9月2日

附件:

                                         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提升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以下称“协会”)行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满足企业经营方向转变的服务需要,协会特组建“专家委员会”(以下称“专家委”)。为有序开展“专家委”的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工作宗旨

第一条  专家委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服务广大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产业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专家委应充分发挥智库优势,承担行业专业技能培训、政策引导分析、专业知识赋能等方面的职能。同时在住房租赁行业及相关产业链的各项工作中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有效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组织架构

第三条  专家委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领导开展各项工作;设副主任委员2-3名,协助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设专家委员、青年委员若干名,负责协助开展各项工作。专家委办公室设在主任委员任职机构所在地,协会对专家委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日常管理。

选聘条件

第四条  专家委原则上应主要由具有住房租赁行业投融资、筹建、运营、管理、理论研究、数据分析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熟悉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综合管理类专家(至少符合以下一项):

1.有丰富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产业链重点企业综合运营管理经验,租赁企业及相关产业链重点企业负责人;

2.对住房租赁行业相关领域深度研究,在住房租赁行业内有较高水平积累的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负责人;

3.从事本行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的省、市、县区住房租赁行业协会主要管理人员。

(五)专业技术类专家(至少符合以下一项):

1.在建筑结构、消防安全、财税金融、评估、经纪等住房租赁及相关产业链领域有较高知名度;

2.拥有国家级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

(六)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优先选聘:

1.已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

2.个人或所在单位在近三年获得过本行业主管部门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协会、机构的表彰;

3.有其它与行业相关的个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申请成为专家委委员可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及协会直接提名三种方式。个人自荐应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单位推荐、协会提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委委员优先在协会的会员单位中选聘;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填写《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专家委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具备专家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报协会。

第七条  拟选聘为专家委委员的,协会在进行资格初审后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专家委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制定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推动行业技术创新,作为行业智库为政府主管部门建言献策;

(二)开展行业调研,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提出专业对策和建议,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三)以行业专家身份,在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各类行业评比、评审及项目实地考评等相关工作;

(四)开展行业培训和相关交流活动;

(五)协助主管部门及协会开展住房租赁行业政策的宣贯、推广工作;

(六)承接协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参与行业和协会组织开展的其他重要活动。

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专家委委员采取动态管理,每届聘用期为四年,聘用期满,可以续聘。在任期满前三个月,本人应向协会提出连任申请,否则,视为主动放弃资格。在下一个聘用期内将年满70周岁的,不再续聘,特别优秀的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  专家委接受协会领导及协会日常工作安排,包括:

(一)对新申请专家委委员的人选进行评定,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持相对稳定,每年评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现有委员总数的20%。

(二)不定期组织专家委委员参与行业相关的政策解读、先进技术的讲座、经验总结和交流活动;

(三)为专家委建立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参与协会工作的情况和年度评价意见;

(四)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专家委委员开展行业评比、评审、培训等活动;

(五)建立专家委动态监管平台,设立专家委工作监督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的委托,对外开展评审、考评、咨询、培训、调研等工作;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运用本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所委托的工作发表独立、公正的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以协会行业专家的名义对外公开身份,并参加由协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讲座、交流等活动;

(四)接受参加评审、调研、咨询、顾问等活动的合规性劳务报酬;

(五)对专家委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辞聘权;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委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的开展各项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对涉密事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工作期间,不收受委托单位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不得在无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的委托或授权下,以专家委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发布任何信息;

(五)遇到与自己利害关系的项目时,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时,应主动申请回避、退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格终止

第十三条  专家委委员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能参加协会相关工作,应向协会说明原因,不能说明原因的将停止专家委当年工作安排且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考评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家委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一)对专家年度工作进行考评,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违规或不正当行为的;

(四)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委委员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委委员资格取消后,应当向专家委交回《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证书》,并不得再以该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附则

第十六条  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拥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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