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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住房租赁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9 浏览:1206 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房〔2020〕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1年度合肥市住房租赁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奖补时间

2022年3月10日—2022年4月15日。

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奖补对象和条件

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登记备案,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和为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采集的物业服务企业。

申请奖补的企业,其工商注册地须在合肥市区范围内,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屋租赁类经营业务;依法依规、规范经营,无违反《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奖补发放标准

1.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8元。

2.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6元。

3.第1、2项奖补政策,同一套房屋不重复奖补。备案面积和时间,以在市租赁平台登记备案的为准。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4.为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每套50元进行奖补。同一套住房每年度仅奖补一次。

四、申请审核方式和流程

(一)个人用户

1.申请流程。已在市租赁平台注册的个人用户可直接下载登录 “合肥住房”手机APP,未注册的登录后需首先进行实名注册(注:注册人应与备案出租人一致)。登录成功后进入首页,点击“租房”→“租赁奖补”,菜单会列出可申请奖补的有关信息,点击“申请奖补”,系统弹出奖补申请表单页面,绑定银行卡(用于发放财政奖补资金,注:该卡必须与实名认证人一致,请优先选择开设在合肥市的交、工、建、中、农五大银行账户,暂不支持农商银行、地方银行、信用社等),上传租期内任一个月度的租金收缴证明(如:银行流水、网络支付截屏、租金收据等),填写承诺书,点击“确认申请”提交奖补申请,等待审核。

2.审核条件。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市租赁平台备案,合同及租赁关系在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真实有效,没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违规行为。租赁双方有夫妻、抚养、扶养关系或个人出租给企业使用的住房,不得申领奖补资金。

3.审核流程。提交申请后,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租赁中心)通过线上校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财政奖补资金兑现依据。对拒绝配合核查的,取消奖补资格。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

1.完善企业信息。企业用户登录市租赁平台“管理端”,进入“企业信息”页面,完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户名”“银行账号”等信息后保存。

2.申请流程。通过“地方奖补”→“奖补申请”链接进入企业奖补申请表单页面,查看年度租赁合同备案列表并完善房源信息,填写承诺书,点击“申请奖补”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3.审核条件。除满足企业奖补条件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未纳入市租赁平台监管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用于旅游度假等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和宾馆、民宿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4.审核流程。企业提交申请,市租赁中心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的资质、项目情况、住房租赁备案合同等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财政奖补资金兑现依据。

(三)物业服务企业

1.完善企业信息。访问网页https://www.hfzfzlw.com/,选择“物业登录”,登录成功后,进入“修改信息”页面完善“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户名”“银行账号”等信息后保存。

2.申请流程。登录企业账号,在“出租房源”页面录入或导入所采集的住房租赁信息,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3.审核条件。物业服务企业所采集住房租赁信息,必须是前期未在市租赁平台备案的,方可视为有效信息,按每套50元进行奖补。

4.审核流程。物业服务企业提交采集住房租赁信息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社区)初审,并将符合信息采集标准的报区级住建部门复审,区级住建部门复审后报市租赁中心核准。

五、公示和资金拨付

此次财政奖补资金经审核通过后,将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http://zfbzfcglj.hefei.gov.cn/)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程序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六、其他

申请奖补资金的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记录纳入信用体系监管。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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