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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五批中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0 浏览:2763 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房〔20205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第五批中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2年1月14日—2022年1月25日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登录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并提交材料。尚未申领密钥的,向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密钥后登录系统申请。

三、申请范围和条件

(一)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奖补

1.项目房源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

2.项目在2019年1月1日(含)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或项目在2019年1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仍在建未竣工交付的,需书面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单体竣工。

(二)贷款贴息

1.住房租赁企业盘活存量住房,向银行贷款用于本企业收储、装修、出租等住房租赁相关经营活动;

2.在市监管平台录入核验房源达1.5万平方米;

3.2021年度实际发生的商业贷款利息。

(三)担保费补助

符合财政贴息的商业贷款,并采用依法依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同一发放贷款周期内的担保费,只补助一次。

(四)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补助

1.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按规定集中改建的住房租赁企业,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0.3万平方米;

2.自筹分散式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年累计备案面积0.3万平方米及以上。

(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在支持范围:

1.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2.房源未录入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

3.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未设置自持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等持续运营条件(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4.用于旅游度假等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和宾馆、民宿等;

5.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

6.大户型、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8.2020年6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

9.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四、奖补标准

按照《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房〔202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利用国有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

1.按照“一次性奖补、分节点使用、全过程监管”的原则,建立中央专项资金预拨和监管制度。

2.申请单位需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开立监管账户。

3.市房产局按审核审批程序,将中央专项资金拨付至企业开立的银行监管账户,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按照《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房〔2020〕54号)规定,按工程进度分节点监督审核拨付,同时委托商业银行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中央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其他奖补类别,按《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房〔202054号)规定的申请和审核拨付程序履行。

 

附件:     1.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2.申请流程图

3.申请材料清单

4.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

5.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项目核准备案表

6.承诺书

                      通知附件.docx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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