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中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发展局),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各住房租赁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房〔2020〕5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第二批中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20日。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登录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并提交材料。尚未申领登录系统密钥的,向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密钥后登录系统申请。
三、申请范围和条件
(一)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奖补
1.项目房源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
2.项目在2019年1月1日(含)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或项目在2019年1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仍在建未竣工交付的,需书面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单体竣工;
3.同一个住房租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二)贷款贴息
1.住房租赁企业盘活存量住房,向银行贷款用于本企业收储、装修、出租等住房租赁相关经营活动;
2.在市监管平台录入核验房源达1.5万平方米;
3.2020年度实际发生的商业贷款利息。
(三)担保费补助
符合财政贴息的商业贷款,并采用依法依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同一发放贷款周期内的担保费,只补助一次。
(四)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补助
1.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按规定集中改建的住房租赁企业,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0.3万平方米;
2.自筹分散式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年累计备案面积0.3万平方米及以上;
(五)住房租赁企业信用奖补
2020年度信用等级AAA级、AA级和A级的住房租赁企业。
(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在支持范围:
1.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2.房源未录入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
3.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未设置自持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等持续运营条件(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4.用于旅游度假等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和宾馆、民宿等;
5.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
6.大户型、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8.本办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
9.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10.运营不满1年的轻资产类企业。
四、奖补标准
按照《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房〔202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县一市符合条件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可纳入中央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参照标准执行。
附件: 1.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