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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4 浏览:6378 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2日    


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盘活社会存量房源,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构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设立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具体奖补对象为: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登记备案,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和为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采集的物业服务企业。

支持奖补的企业,其工商注册地在合肥市区范围内,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屋租赁类经营业务;依法依规、规范经营,无违反《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奖补标准

1.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8元。

2.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6元。

3.第1、2项奖补政策,同一套房屋不重复奖补。备案面积和时间,以在市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为准。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4.对提供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每套50元进行奖补,同一套住房每年度仅奖补一次。

四、奖补流程

1.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次年一季度,组织开展上年度住房租赁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2.个人和住房租赁居间服务企业直接通过市监管平台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提出申请,由属地乡镇(街道、社区)初审并符合信息采集标准的,报区级住建部门复审,区级住建部门复审后报市租赁中心核准。

3.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对申请人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市政府审批。

4.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下达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拨付申请人。

五、附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1.未纳入市监管平台监管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

2.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的;

3.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

4.用于旅游度假等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和宾馆、民宿等;

5.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二)申请专项奖补资金的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企业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三)市租赁中心可采取第三方机构抽查形式,对申请主体相关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

(四)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20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各县(市)可另行制定政策或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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