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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租房保障和人才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发布时间:2019-07-05 浏览:2320 次

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和去年相比,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方式有了明显变化,从以往实物配租为主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到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申请人(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这些家庭可以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优先保障

和以往不一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优先予以安排:市和各区(开发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在合肥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见义勇为人员和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其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分别为300元/月·户和200元/月·户,连续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申请者需向用人单位提交对应的申请表,并提供身份、婚姻、学历(新就业无房职工)、社保或公积金、劳动(聘用)合同、住房租赁备案证明、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初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用人单位将初审通过的单位职工集中造册,并向注册地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申报、复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如果是选择实物分配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或委托区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情况,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格和选房顺序。准予实物配租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区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动态审核制度,实物保障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经审查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具体可以咨询各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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