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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修订住房租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2260 次

■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奖补标准由1元/平方米/年提高到1.2元/平方米/年。

■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分两类予以奖补:一类是自筹商业、办公、工业性质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按原标准10元/平方米/年予以奖补;另一类是自筹分散式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奖补标准由10元/平方米/年提高到14元/平方米/年,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的,奖励标准为 20元/平方米/年。

■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还按照12元/平方米/年予以奖励。

近日,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为导向,盘活社会存量房源,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培育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构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修订的《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前相比,符合条件的商改租、工改租项目也可享受奖补。同时,提高了住房租赁企业部分类型的奖补标准。

自推行住房租赁试点后,我市便设立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奖补。此前的奖补对象包括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而新修订的《办法》将商改租、工改租在内的自筹住房租赁企业也纳入奖补范围。

《办法》明确,申请企业工商注册地必须在合肥市区范围内,且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屋租赁类经营业务;申请主体必须依法依规、规范经营,无违反《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商改租、工改租项目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居住条件,且具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办法》规定,平台登记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经申报后可按月折算获取奖补。以上奖补政策,同一套房屋不重复享受。《办法》施行期间若遇住房租赁税费政策重大调整,奖补对象和标准或将进行相应调整。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记录纳入信用体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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